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方面,要不断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研究制定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岗位津补贴制度,稳定专业人员队伍,减缓人才流失,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稳定发展。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逐步建立专业机构心理健康指导和社会心理健康咨询、专业心理治疗等心理卫生服务相互衔接与配合的服务网络。省级、海口市、三亚市要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政府支持的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帮助处在心理危机中的高危人员处理心理应激,减少发生极端心理行为问题。探讨建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与“110”、“120”服务热线的联动机制,应对突发紧急事件;与其他公益性热线电话逐步建立高危人员的转介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功能互补。
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记报告制
要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记和报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要负责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要逐步形成“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精神康复专科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及社区康复机构和家庭”一体化精神病医疗、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和服务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在三级、二级和一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救治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住院费用分别按70%、80%和90%报销,对患者缓解期门诊诊疗包括服药检查费用按每年2400元给予报销。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其治疗费用优先通过医疗保险给予解决,其余费用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规定进行救助,不能解决部分要积极协调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大病保险等渠道给予解决,最大限度减轻和减免患者的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