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故权益无法保障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翔为搭乘“摩的”或“电的”的市民从权益保障的角度进行法律解释。乘客选择“摩的”或“电的”等此类安全系数不高的交通工具,这不属于乘客的过错,从法律上不能减轻或者免去驾驶人的责任。

  张天翔建议市民日常出行尽量不要选择“摩的”或“电的”,因为部分此类交通工具的所有者不购买保险,而且驾驶人的赔偿能力有限,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摩的”或“电的”要承担全部责任,乘客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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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坐“摩的”殒命车轮下

  2014年11月5日18时10分左右,海口丘海大道海瑞桥往北约100米处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摩的”和一辆集装箱车发生碰撞,导致一名搭乘“摩的”的年轻女子遇难,其头部被压烂,现场惨不忍睹。

  2010年1月18日中午12时15分左右,海口海秀中路华侨中学附近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大卡车撞倒一辆摩托车并将其拖行约30米后方停下,导致一名女乘客死亡,“摩的”司机身上多处骨折。

  海南省交警总队发布,仅2015年春节七天假期,全省共发生涉及摩托车交通事故22起、死亡9人、受伤37人;事故多发路段为县道、乡道、省道,占节日期间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的七成以上。

  通过对事故原因分析,违法占道行驶是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是主要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