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设备亦敛财

  办案人员根据外围调查掌握医院院长在设备采购中收好处费的一些反映情况,断定他还有事没交代。

  接下来,饶惠民开始交代他的余罪。2013年4月至7月期间,饶惠民收受海南旭日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峰公司)股东万有发送的13.5万元。在他担任海南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万有发分别以海南康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旭日峰公司的名义与医院签订多份医疗器械购销合同,合同价款约200万元;签订多份医疗耗材购销合同,合同价款约500万元。经饶惠民的审批,万有发拿到全部医疗器械款和医疗耗材款。2012年11月30日,在饶惠民的帮助下,万有发通过挂靠南昌市中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医院签订2台口腔牙科综合治疗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37.72万元。2013年4月28日,医院将该设备款拨付给南昌市中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将该设备款支付给万有发。

  2011年5月中旬,万有发为了感谢饶惠民,便在医院停车场将10万元放在饶惠民车上。2013年7月,万有发在拿到2台口腔牙科综合治疗的设备款后,在五指山市旅游山庄酒店停车场将3.5万元放在饶惠民的车上。

  2010年至2012年期间,海南宝利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公司)股东黄珍明分别以宝利公司、江西丰和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医院签订了监护仪、多功能彩色B超机等医疗设备购销合同,经饶惠民的审批,黄珍明顺利拿到医疗设备款。2013年春节前,黄珍明在海口市高登东街送给饶惠民8万元。

  办案人员根据饶惠民的交代,对每笔受贿事实,派出干警进行外围取证固证反复核实。

  预感案发忙退赃

  办案人员明白,一个案件办理得是否成功,不仅要证据扎实,供证一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还要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不使其在经济上得好处。

  此案临近侦查终结,追赃的问题摆在办案人员面前,审讯饶惠民时,他的那句“难道退了钱,也算犯罪?”一直回响在办案人员脑际,他们决定再次提审饶惠民。

  “你详细说说退钱的事,是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退的,退了多少,都退给了谁?”办案人员开门见山地问。

  原来在2013年4月时海南省安宁医院院长符永建被海南省纪委双规一事让饶惠民发现全国反腐势头很强,当时自己所在医院一期工程项目和外科大楼二期工程项目处于停滞状态,饶惠民担心出事,便于2013年5月在海口市龙泉之星酒店二楼咖啡厅将筹齐的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退给了潘玉灿。一年后,他担心医院经济适用房项目出事,便在五指山市珠江水晶国际大酒店门口将20万元退给邱益清。

  在办案人员的努力下,潘玉灿、邱益清将饶惠民退出的赃款,如数退缴至检察机关。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饶惠民对自己收受万有发13.5万元和收受黄珍明8万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受潘玉灿、潘玉坤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及收受邱益清20万元的犯罪事实中,关于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以及事后退还钱款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上述证据认定饶惠民在海南第二医院一期、二期工程建设以及专家楼、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中收受潘玉灿财物构成受贿罪,饶惠民主观上存在受贿的故意,而且在退还潘玉灿钱款期间,仍在收受邱益清、万有发的财物;其二次退款行为,均因迫于反腐态势严峻、工程建设停滞、同系统人员被查处等原因,担心自己的事情败露而退还钱款,其退还钱款的表现并非积极的、主动的;从收钱到退钱时间间距较长,在此期间并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退钱的情形存在。饶惠民的退还钱款行为不符合及时退还的情形。法院作出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饶惠民有期徒刑十年,赃款(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8.13万元)48.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21.5万元继续追缴。(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