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11月1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原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正科级)的郑青涉嫌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18.3万元。11月18日,南海网记者获悉,经海口中院二审,郑青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6年至2013年期间,郑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包工头李某武、陈某、陈某华以及朱某许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万元和3千元购物卡。
郑青从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上捞取油水。郑青于2005年7月被任命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并负责该站的全面工作,2007年至2013年2月任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
2006年以来,包工头李某武承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方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被告人郑青的关照,李某武于2007年8月的一天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二站门口送给郑青人民币2万元的好处费。2013年9月12日,郑青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这2万元人民币退还给李某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