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要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快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为农房报建提供基本依据。农村居民实施建房前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且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同时,探索建设宅基地退出奖励机制,鼓励农村居民将依法取得,但长期不使用的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对主动退回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奖励。

  此外,要规范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全省农村建房报建实行“一表一证”制度。符合条件的建房户提出建房申请,并填报《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申请表》。村民建房前,还应向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线开工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户要全部纳入报建管理,按照流程要求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对其他农村居民建房报建起带动和示范作用。

  《意见》强调要加强农房设计和风貌管理。农房设计应彰显海南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能环保原则,满足防风抗震、防灾减灾的要求;农房建设应体现海南地域特征、鼓励选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设计图集》中的民居建筑设计方案;并切实加强农房施工管理,杜绝施工承包方私自改变农房设计方案,切实解决农房”火柴盒“、”麻将条“等呆板建筑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