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网上登记和网络经营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办理要求。新《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将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电子签名信息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由登记机关将其纳入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

  明确免办营业执照情形。新《实施细则》明确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2)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3)对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就业以及为调节临时性、季节性、节假日供求关系而设置的服装、饮食一条街、早市、夜市等场所经营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要求。新《实施细则》明确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时关于字号的限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主体类型的可继续使用原字号或者商号。

  放宽企业住所登记限制。新《实施细则》规定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即“一址多照”。企业法人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不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直接办理经营场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