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简易注销条件。新修订《实施细则》明确对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法人,以及资产权属清晰且合伙人对债权债务分割无异议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明确信用公示。新修订《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将企业法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明确惩戒机制。新《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了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针对会议提出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出入境、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限制或禁入等内容。新《实施细则》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法人信用的监督,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人可以采取信用公示、警告、限制市场准入等方式进行惩戒。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放宽了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必将充分释放社会资本活力,激发社会投资热情,极大地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同时,新《实施细则》也在提高服务质量、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效能、转变政府职能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必将推动政府职能从审批型向服务型转变,工作重点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进一步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