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中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差到万宁市时了解到罗某非法转让中某城公司土地的情况,于2012年1月向河南省新密市公安局报案,该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日立案侦查。案发后,罗某根据李某的要求,三次退还给郑州某实业总公司现金841.7万元。

  法院终审认为,罗某被委派监管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子公司土地非法转让,并将土地转让款520万元全部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没有去除缴税数额,导致量刑不当,二审予以改判。

  近日,罗某终审领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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