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7月25日开始,阳光公司陆续到澄迈县房管局申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撤销备案。

  澄迈县房管局工作人员林猷凡、曾珊(另案处理)在办理过程中,发现阳光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中没有销售发票、未按申报价格销售商品房、退房率高等问题,便向时任澄迈县房管局局长林中校反映。但林中校未予以制止,并让林猷凡、曾珊尽快办理。

  实际上,林中校也发现阳光公司上述违规问题,但未按规定对阳光公司采取核查整改、暂停“阳光花苑”项目预售许可等措施,并审核同意让曾珊、林猷凡为阳光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撤销备案手续。

  “我在房管局分管登记股和抵押股工作,由于局里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房管局很多工作都没有明确,大部分由时任局长林中校口头安排。”澄迈县房管局副局长杨瑞莲称,澄迈县房管局一直没有开展过预告登记工作,她曾向林中校提议开展这一项工作,但林中校一直没有同意。此外,暂停预售许可要经林中校同意才能办理,核查也要由林中校安排后才下能开始,预售备案和撤销备案最后均由林中校审批。

  2012年初,阳光花苑商品房的买受人到澄迈县房管局反映阳光公司存在“一房多卖”现象,但林中校未对阳光公司采取任何监管措施。

  据介绍,由于林中校等人的严重不负责任,阳光公司“一房多卖”涉及房产150套,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经司法会计鉴定,2010年7月26日至2013年3月8日,阳光公司“一房多卖”涉嫌合同诈骗150套,金额约1.43亿余元。

  对多项指控提出异议

  “检方指控的受贿事实,我没有异议。然而,我有自首情节,且已完全退赃,应予以减轻处罚。而且,对方在过节时候送的节日礼金不应认定为受贿。”在法庭上,林中校辩称。

  林中校还称,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异议,其合法收入未计算在内。他于1997年至2001年10月期间,从事化妆品和日用品经营、大排档及夜宵生意,约有40多万元的存款。2009年底,他刚当房管局局长时,已购买了起亚轿车,该车是其合法财产。他有多套房子及商铺,均是其用合法财产购买。此外,退赃的208万元不是其所有,不应算在其收入里面。

  对于放任阳光花苑“一房多卖”问题,林中校认为,其主观上不存在玩忽职守的故意,是由于大的监管环境以及开发商有意的欺骗。

  “阳光花苑的‘一房多卖’是开发商的诈骗行为所致,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和撤销备案时,只有形式要件的资料审查,并不要求审查商品房履行情况是否真实,预售备案登记不要求一定要提交购房发票。”林中校称,房管部门不能暂停开发企业的预售,且他在办理阳光花苑的备案和撤销备案时不存在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情形,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12月3日,一审法院海南省一中院认为,林中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财物;身为澄迈县房管局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经济损失上亿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邢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