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1日,陈某与范某在原来的《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补充签订了另一份《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因陈某与宇昌公司有股份合作协议,陈某负责运作将宇昌公司与海南创域实业公司联合开发的海口联华国际600平方米、文昌银河金座300平方米的房产转给范某,所得利润按范某得70%、陈某得30%的比例分成,陈某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范某可以共同所有其所取得的项目。2012年5、6月份,当范某得知其与陈某约定由陈某操作购置的房产已经在售时,便来到海南向陈某索所要其投资购买的房产,此时,陈某将一份总额为168万元的《〈香芝合作项目〉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及包含上述虚假的99万元收条复印件等证据、凭证在内的附件一并交给范某,并告知范某其将范某的投资款大多用于购置房产,同时陈某还让王某帮忙为其遮掩其已从王某处取回40万元购房款的事实,王某表示拒绝,并向范某告知陈某未向其购买任何房产。后范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5月底,为了向海南省民政厅申报注册成立海南红色国防教育学校,陈某在向省民政厅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中,其冒充赣榆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工作人员,并在该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栏中,操办加盖了内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赣榆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的公章印模。同时,陈某还在学校申报材料附件中提交了“关于在海南省设立红色国防教育总部暨海南红色国防教育学校的批复”的文件。经鉴定,上述的公章及公文均系伪造。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9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范某197万,并在申办红色国防教育学校的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