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高新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房赠与给儿子、儿媳妇,但是林小颜与高新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林小颜并非高家的儿媳妇,故该条件没有成立。且根据法律规定,民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本案中,赠与物(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尚未交付给林小颜及高新使用,故该赠与关系尚未生效。由于高新父母的赠与关系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且赠与物是房屋而非购房首付款,故林小颜、小亮主张高新父母应退还购房首付款的一半给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林小颜、小亮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林小颜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称,购房首付款128182元不是高新父母的钱,是高新刷卡支付的。由于林小颜、高新在同居期间为了便于以后单位分房,才以高越的名义来买房,所以高越才于2013年7月24日写下《证明》一张,内容为:“兹有关于海南买房一事说明如下:此房永远属于儿子高新和儿媳林小颜所有,别人没有争夺权。”该笔款是由高新支付,是高新、林小颜的共同财产,即使高新父母也支付一部分款,只能当作赠与。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林小颜、小亮的一审诉讼请求。

  高新的父母辩称,2013年7月在海南购房的初衷是为了让儿子结婚使用,不是赠与关系。购房首付款128182元(其中10000元定金,现金支付)是高新父母共同出资,并以高越的名义跟房产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把12万元首付款赠与儿子高新、林小颜就不需要以高越的名义来签订合同,而是直接以高新、林小颜的名义来签订合同了。高越于2013年7月24日写下《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让正在跟儿子高新恋爱中的林小颜不生气,因为高新父母还有另外一个儿子。而退房取回首付款128182元是为了给高新治病,这是不得己而为之。儿子高新生病、死亡,花去医疗、办丧事、住宿、交通等费用,己经超过了120000元。综上所述,退房取回首付款128182元不是高新的遗产,不能当作遗产分割。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