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二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购房首付款128182元是谁出资支付?是否属于遗产?林小颜、小亮是否享有分割的权利?”2013年7月15日,高越向房产公司交付的购房首付款128182元,虽然从高新的卡刷出118182元,但是资金是高越存进去的,收款收据、签订购房合同、取回首付款都是以高越的名义办理手续,而不是以高新、林小颜的名义。故该笔首付款应当认定为高越出资支付,不属于遗产,林小颜、小亮不享有分割的权利。林小颜主张该笔首付款是高新刷卡出资支付,属于遗产,但其举出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判决驳回林小颜、小亮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2015年12月30日,省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