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流中心小学教学楼重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廖永裕在资金拨付、工程管理协调等问题上为施工单位老板张某洲提供帮助,2011年8月期间收受了张某洲送的6000元。

  在东山中学1、2号教学楼及办公楼、食堂加固维修工程建设过程中,廖永裕在资金拨付、工程管理协调等问题上为施工单位老板王某福提供帮助,2010年7月期间在秀英区政府收受了王某福送的1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廖永裕收受的132000元中,29000元用于发放或准备用于发放补贴给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人员,其余用于其个人日常开销。案发后,用于发放或准备用于发放补贴的29000元已由相关人员上缴,其余的103000元廖永裕家属已全部上缴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永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廖永裕如实供述部分案件事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永裕上缴全部赃款,认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永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廖永裕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廖永裕及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廖永裕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