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日就废止部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发出通知。通知同时要求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记者了解到,此次我省决定废止以下三个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74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参考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7号)、《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和其他物业收费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98号)。

  省物价局要求,各市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保障性住房物业类型、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实际,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原则,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