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看守所俩监管员殴打被监管人 致被害人七级伤残;二审分别被判处缓刑

  陈某和王某原是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的监管员。但因为一件事,两人的身份发生了变化,由看守所的监管员变成了被监管人员。咋回事呢?

  陈某26岁,王某28岁,两人都是陵水人,原是陵水县公安局编外治安辅警,2014年11月被安排到陵水县看守所任监管员。2015年5月13日,被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第3号监仓的苏某报告说,因不能完成监仓里的劳动任务,经常被其他关押人员殴打,请求换监仓。监管员经调查了解后,没有同意苏某的请求。苏某于是乘机跑出第3号监仓,被监管员陈某和王某抓住并送往禁闭室。

  陈某回到监控室后,通过监控听到苏某在禁闭室内对着呼叫器大声骂他和王某。陈某很生气,去禁闭室警告苏某,但苏某称他没有骂人。陈某让苏某从禁闭室出来,当苏某走到第5、6号监仓拐角处时,陈某突然拿起塑料凳殴打苏某,并用脚踹了苏某的肚子,苏某被打后倒在地上。

  此时,闻讯赶来的王某听说苏某辱骂监管员,也上前踢了苏某两三脚。随后,苏某被送回禁闭室,表情很痛苦。经看守所医生初步检查,苏某随后被送往陵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陵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苏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构成七级伤残。

  2015年5月20日,陈某、王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因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罪,陈某、王某于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后羁押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和王某身为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在协助履行监管职务时,违反监管法规,共同殴打被监管人苏某,致其重伤二级,七级伤残,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如下: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