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问责调整方面,除中央《规定》所列情形外,《细则》还列出了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误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对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应当问责调整的情形,其中特别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明确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状况恶化这种应当问责的情形,体现了海南的特色。

  在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方面,在调整情形上,除明确了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的情形外,在工作能力作风方面,《细则》还列出了落实意识差、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低、工作不在状态、担当精神不够、工作绩效差、履职效果不佳、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或者基层党建考核连续排名末位等具体情形。在调整程序上,《细则》规定调整动议可以由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旨在扩大动议的责任主体,提高大家的责任意识。同时,还规定干部本人认为自己不适宜担任现职,也可以提出申请。但是否启动调整程序,最后只能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强调了组织把关的作用。

  此外,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方面,《细则》也尽可能进行了细化,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对号入座。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认为,《细则》对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下一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以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决心和意志,切实把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