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某宾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杜某对杀害致死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刘某入住某宾馆,与其形成旅客服务合同关系,该宾馆负有对刘某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杜某在要求服务员打开房门遭拒后,仍在门外等候多时,保安没有及时制止或驱离,也没有将这一可疑的行迹报告公安机关,该宾馆对此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杜某对刘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宾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述赔偿数额适当。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夫妻之间出现问题应冷静应对、积极沟通,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过激的违法行为终会害人害己,希望此案能警示处在矛盾中的夫妻,防止此类悲剧的发生。同时,也呼吁各类公共场所加强日常安全保障工作,为广大民众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