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试点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

  《意见》提出,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试点市县要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鼓励通过挂牌流转、专设机构收储等方式,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

  试点市县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此外,《意见》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要积极落实银监会关于“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的监管政策措施,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各试点市县试点工作小组要开展年度评估,做好年度试点总结报告,并于每年1月20日前以试点市县政府名义报送省指导小组。此外,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