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出台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不符合计生政策无户口人员可随父母一方落户
8类“黑户”可上户口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指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确保我省每个公民能够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办法》中的无户口人员包括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无户口人员,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受理,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公安机关在受理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市县(市辖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市县(市辖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记者黄婷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
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未填写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市县(市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
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向市县(市辖区)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拟落户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