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谢某代被检察机关查处后,李洪波于2015年3月23日,将收受谢某代的20万元上交到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2015年5月4日,李洪波主动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谢某代、古某雄、谢某远现金人民币75万元,价值人民币201.7197万元的两套房产和价值人民币11.2538万元的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收受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7.97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李洪波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全部退赃,其中有50万元是在本案立案侦查之前退缴,其余受贿款物在立案后均即退缴,认罪态度较好,能真诚悔罪,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