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明确细化24种具体问责情形

  海南日报海口12月21日讯(记者刘操通讯员陈明明姚嘉)近日,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问责监督、附则六章,共31条。对中央《问责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继续沿用;对规定较为原则的,如问责情形、问责程序、问责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海南省开展党的问责工作的实践和经验,用制度固化成果,体现有效性、可执行性。

  在问责情形中,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以及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问题,细化了24种具体问责情形。在问责程序中,对问责启动、调查、决定、申诉、执行作出细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在问责监督中,对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实行问责情况报告制度以及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协调机制等进行规定。

  《实施办法》还明确,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或影响期内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纪律处分的党的领导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确定影响期。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