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诚则未按相关规定,直接在请示上批示。2010年2月23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了原收回该地块的决定,并要求五指山市国土局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宗土地过户到华瑞公司名下。

  在陈国诚的帮助下,吕某某获得罗力菜队的9942.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7月1日,经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块地鉴定总价为143万余元。

  陈国诚帮吕某某运作这块土地,收受了吕某某贿赂80万元;另外,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吕某某的朋友林某江承揽工程,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吕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96万元。

  2015年1月15日文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国诚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判决后,陈国诚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要求宣告其无罪。

  上诉中陈国诚称,自己没有指使他们办理土地过户的情况,也从来没有向国土局强加过个人的意见,没有指使五指山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某茂向政府请示撤销收回土地的决定。并一再表示称“作为分管领导,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其业务水平及主观认识,认为既然有法院的判决并有国土局的明确意见,事实清楚,职责明确,完全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所以认为没有必要上会讨论,就签署了意见。”

  省一中院审理认为,陈国诚身为五指山市副市长,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43167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同时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5.96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数罪并罚。但因《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受贿数额与处罚的规定发生变化,故应改变刑罚,终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