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自住型、共有产权住宅土地开发的限定条件
今后,为加强自住型商品住宅、共有产权住宅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登记等方面的管理,对利用新出让的住宅用地开发建设自住型商品住宅、共有产权住宅的,市县政府应在土地出让时,明确提出该地块所建住宅的用途、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等限定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由市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协议,督促其履行责任,并在项目建设中严格监督落实。
同时,市县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注明该项目为自住型商品住宅或共有产权住宅,尤其是房管、国土部门要在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及转让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自住型商品住宅、共有产权住宅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的住房问题。
对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开发自住型商品住宅、共有产权住宅的,首先开发企业要将建设计划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并纳入市县自住型商品住宅、共有产权住宅建设计划实施。其次,各市县有关部门也要按照上述新出让的住宅用地开发自住型商品住宅、共有产权住宅的有关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
另外,为使该政策具有可操作性,《通知》提出,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可按照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商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继续实施。(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