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叶娇)海南省粮贸海口公司的3名留守人员因贪污罪分别获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留守期间,他们以补发工资为名私分了公司的22万余元拆迁补偿款,还私自动用85万拆迁补偿款给自己购买安置房。

  2004年12月31日,省粮贸海口公司与全体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工合同关系合同》。2005年1月1日起,省粮贸海口公司停止对外开展业务。为了处理好企业改革后续工作,王某春、邓某强、吴某玲被确定为留守人员。

  2009年3月20日,省粮贸海口公司在海口市水巷口的职工宿舍楼和办公场所及门市部被列为旧城改造的拆迁范围。2009年6月12日,海南省粮油贸易公司召开会议,确定成立以王某春为组长的拆迁安置小组,邓某强、吴某玲两人为组成人员。

  省粮贸海口公司的骑楼铺面属拆迁范围,但没有租户,王某春等3人便编造骑楼所在前楼部分有6名职工需要安置。2009年,3人将拆迁补偿款和临时过渡安置费220500元私分,名义是补发2001年至2004年工资和2005年至2009年工资。此外,3人还私自动用拆迁补偿款853560元用于自己购买安置房,三套房房款共计83万余元。

  2014年3月,王某春退赃15万元,邓某强退赃15万余元,并补缴了安置房房款55万余元,吴某玲退还赃款15万元。因未补缴房款,王某春、吴某玲向海南省粮油贸易公司上交自己拿到的安置房钥匙。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王某春等3人共同侵吞占有国有财物共计价值1074060元,均已构成贪污罪。该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某春、邓某强、吴某玲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