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将一份空白的清债协议书递给记者,上面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讨债人。协议规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表甲方追偿其所有债权;有效期在双方签订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价格条款:乙方按其所收回欠款额的百分比提成,不论欠款是否回收以及回收数量多少,乙方应自行承担追讨欠债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结算条款:乙方收回的支票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后,甲方于该欠款到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委托费用。乙方如果收回的为现金,双方按比例当天结算;约定事项:乙方在代表甲方追讨欠款的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法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证乙方是合同期间内的唯一代理人;当合同履行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律师:应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讨债

  记者询问杨某有没有营业执照。他指着墙上的营业执照说有。记者注意到,这是一个信息咨询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并没有“讨债”这一项内容。

  昨日,海口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海口市还没有人注册过与讨债有关的公司。

  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霞认为,帮人讨债要看是不是双方自愿,这种做法属于民事风险代理,讨债者应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履行协议,如果使用暴力、绑架欠债人的方式追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