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有车有商品房将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省民政部门日前印发了《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本次《办法》明确提出,拥有私家车及新购置商品房的,不纳入低收入人群。

  如何认定?

  有私家车和新购房将不予认定

  《办法》对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认定内容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两项指标。其中,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至少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状况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大件家电、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原则上以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应不超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如果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如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收入,可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同时,《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家庭如果有拥有私家车、新购置商品房或豪华装修住房、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高费生或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等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如何申请?

  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申请

  那么,有需要进行认定的省内城乡家庭应该如何申请呢?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称,认定工作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材料: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过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张榜公示;在经上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家庭发放《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予以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申报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