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符雄助 通讯员 邱甜 马润轿 )记者22日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陵水原副县长、财政局局长黎云的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据悉,因国家在农业种苗栽培、技术推广方面有专项的补贴资金。2007年间,原陵水县分管农业副县长杨某振(已故)与时任陵水县财政局局长黎云、时任陵水县财政局农财股负责人曹某雄、王某程商议共同成立陵水富田农业有限公司来套取国家的农业种苗栽培、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王某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是邹某某、龙某某、王某某,每个股东各占股份33.3%,实际股东是杨某振、曹某雄、黎云。

  之后,由曹某雄利用职务之便编造富田公司“精品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精品西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的虚假材料,由富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程上报到陵水县财政局,时任陵水县财政局局长的黎云利用职务之便审核通过并上报海南省财政厅。

  2009年1月19日,财政拔付给富田公司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资金90万元,2010年1月22日,财政拔付给富田公司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资金90万元,2012年1月19日,财政拔付给富田公司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资金100万元,三年度共计骗取国家农业技术专项资金280万元。被告人将骗取来的专项资金用于公司注册资本、土地租赁及种植哈密瓜大棚建设等开支。案发后,黎云、曹德雄、王亚程等3人全部退还贪污赃款280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黎云在担任陵水县副县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林某民、王某昌、黎某云、吴某顺等8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166万人民币元。案发前后,黎云分别向行贿人退还了126万元人民币受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