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人王某是一名司机,2017年7月,他驾驶的客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颅脑损伤死亡。事后王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37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近日,秀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2017年7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某酒店人行横道路段时未减速让行,与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离开案发现场,借用附近宾馆的电话联系其亲属。当日凌晨2时10分许,其亲属和交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王某才重返现场,主动向交警报告案发经过,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1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