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通告》实施之日起

  1、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3、《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8年8月1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4、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