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新闻5月31日电 (罗凤灵 龙蜀娟)白沙县某农场年近50的陈某,以女儿结婚为条件,胁迫女婿出资养蜂,38岁的吴某为娶上媳妇答应了岳父合作养蜂的要求,并签订协议入股5万元。婚后不到半年不欢而散,吴某欲索回入股费却遭到岳父拒绝,只好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法撤销协议,并判令陈某返还出资款。陈某不服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7年3月,家住儋州市某村的吴某经他人介绍,与陈某及其女儿阿燕(化名)认识。吴某对阿燕颇有好感想娶其为妻,陈某便提出“若想娶阿燕为妻,必须与其世代合作养蜂”的条件。2017年4月8日,陈某与吴某签订了《女婿养蜂入伙合作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入股协议》),约定吴某应拿出7.5万元作为入股养蜂合作费用,协议中还作了其他特别声明。同日,吴某支付5万元,陈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吴某送来合作养蜂入股费5万元,还欠2.5万元,以后工作工资补上来。”6月15日,吴某与阿燕办理了登记结婚,并开始新的生活。婚后,吴某与岳父经营养蜂项目。

  可是好景不长,吴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欲离婚,向岳父索回5万元被拒后,于2017年10月16日将岳父告上法庭,诉称销售蜂蜜获利数万元其没有获得任何分红和报酬,认为是岳父欺骗其出资无偿打工,签订的协议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入股协议》并判令岳父返还5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