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垃圾的运输上,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等电子装置,纳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平台,并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禁止在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港湾、入海口等保护范围,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消纳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的,应当提前告知,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在监管方面,海口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原标题:9月1日起 海口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被处2万至10万元罚款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