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发生口角,符某尧向受害人符某开了一枪,致符某胸、腹及左上肢部位受伤。经审理,儋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符某尧有期徒刑5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符某尧有期徒刑1年6个月。总和刑期6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法院还判处符某尧赔偿受害人符某12.9万余元。

  据了解,2016年9月25日22时许,符某尧在儋州市某镇一家小卖部打牌时与受害人符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打,被在场的村民劝阻后,符某尧离开小卖部回家。10分钟后,符某尧携带1支枪型物返回小卖部,朝受害人符某开了一枪,导致受害人符某胸、腹及左上肢部位受伤。随后符某尧逃离现场。事发后,民警赶赴现场扣押涉案枪型物品1支。次日16时许,符某尧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

  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尧非法持有并使用能正常发射制式6.8mm射钉弹的改制射钉器,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符某尧持枪向受害人射击,致受害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想法,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刘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