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

  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467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4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小区用电价格

  (一)居民住宅小区中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生活用电按照目录电价执行,并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实行转供电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用电价格。

  (二)居民住宅小区的抽水用电和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等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用电价格。

  (三)居民住宅小区商业部分的经营场所、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四)对商住混合物业小区,海南电网公司应对商业部分和居民生活部分单独装表计费,无法实行单独装表的要按合理比例分摊电费。商业部分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由商业用户承担,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基本电费。居民生活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商业写字楼用电价格

  商业写字楼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三、行政事业单位用电价格

  党政军机关、医疗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照明、公共路灯、电梯、消防、抽水等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用电价格。附属经营服务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