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森林抚育项目招标,红树林种植和生态修复工程招标等过程中,为私营企业及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8.28万元、港币40万元。11月9日,海南一中院对原海南省林业厅副厅长王春东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对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66.6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据了解,2004年至2017年期间,王春东任海南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中心副主任、主任、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局长以及海南省林业厅副厅长、副巡视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5月5日被海南省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日被逮捕。
2015年10月,海南抱龙林场抱文、白石岭、新岛片区约5万亩森林抚育项目对外进行招标。海南汇某公司股东牟某志了解情况后,请求王春东协调给予关照和支持。随后,王春东与抱龙林场负责人联系,要求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对海南汇某公司承揽该项目给予帮助。在陈某某的操作下,海南汇某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为感谢王春东的帮助,牟某志分2次送给王春东人民币40万元。
2015年11月,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对抱由镇、志仲镇、千家镇国家公益林区共4万亩森林抚育项目进行招标。王春东应牟某志请托,要求乐东林业局对海南汇某公司承揽该项目给予帮助。海南汇某公司又中标该项目。为感谢王春东的帮助,2016年下半年,牟某志在陵水县椰林镇安马村送给王春东35万元。
2015年下半年,万宁市林业局对山根镇、东澳镇、三更罗镇、南桥镇、兴隆农场和六连岭保护区共4万亩森林抚育项目进行招标。万宁后安镇个体经营者周某某挂靠的琼海农某造林服务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牟某志与王春东联系,说自己也想做该项目。王春东与万宁市林业局联系,要求将该项目分给牟某志做一部分。后经万宁市林业局肖某某协调,牟某志与周某某见面协商,双方商定牟某志不具体参与该项目施工,周某某以分红的方式,分给牟某志利润。该工程完工后,牟某志将30万元送给了王春东。
2016年2月,陵水县林业局对红树林碳汇造林及生态恢复项目进行招标。王春东要求该县林业局对牟某志承揽该工程给予帮助。之后,牟某志中标该项目。2017年年底,为了感谢王春东的帮助,牟某志在陵水县王春东的老家送给王春东50万元。
2012年左右,王春东在海口龙之隆花梨沉香馆购买花梨、沉香制品共计10万元,王春东没有付款。之后,王春东打电话给个体经营者欧某平,要欧某平帮忙支付该笔款项。欧某平为了和王春东搞好关系,便于以后承揽林业方面的工程,即为王春东支付了10万元购物款项。
2015年底的一天,王春东以家里急用钱的为名,向欧某平索要20万元。当天,欧某平在海口世纪大桥下的球场附近将20万元交给了王春东。
此外,王春东还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在森林抚育项目招标、森林旅游项目审批、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个体经营者欧某平、海南中某某森林旅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兰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体经营者财物人民币243.28万元,港币40万元。
案发后,王春东家属代为退缴赃款362.24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王春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8.28万元、40万元港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春东多次受贿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王春东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刘佳 张余武)
原题:受贿索贿财物400多万元 原海南省林业厅副厅长王春东一审被判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