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新闻12月13日电(罗凤灵 赖永驰)为了让米粉好吃又好卖,临高县一米粉加工店老板符某不顾他人健康,在制作米粉时添加硼砂等有毒物质,再拿到粉汤店和市场上大量销售。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查封扣押在案的物品及设备,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符某在临高县临城镇家中经营米粉加工店,生产食用河粉并销售。2016年1月左右,符某为了扩大销售量,在生产河粉的过程中掺入网购的硼砂、明矾、山梨酸钾等物质并对外销售。同年6月24日,临高县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对该米粉加工店进行了查处,现场扣押了550斤河粉、10袋大米、硼砂、硫酸铝铵、磨浆机、锅炉等物品及设备。经检验,山梨酸、铝的残留量、硼砂项目不符合卫生部的相关要求,抽样送检的河粉不合格。经鉴定,从符某处提取的硼砂样品成分系硼砂,为非食用物质。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