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柯育超 特约记者 陈世清 通讯员 林馨钟玲)2018年1月17日6时许,当事人郭某行(男,24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海口市龙华区世纪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辆驶至D039灯杆路段时,郭某行由于未确保安全行驶,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尾部。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许某伟(男,24岁)当场死亡。

  海口交警支队调查事故时发现,小轿车驾驶人郭某行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电动车驾驶人许某伟驾车时未戴头盔,违反禁令标志驾驶电动车驶入世纪大桥。双方在本次事故中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郭某行的违法行为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因此,海口交警支队认定郭某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伟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