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规范海南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和管理工作,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了《海南省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暂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1。不超过55周岁(按申请受理之日计算);2。申请创新人才的,要拥有能够促进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设立的教育机构,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3。申请创业人才的,须在本省领办、创办教育机构(在本省登记),并为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缴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领办创办的教育机构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为营利性法人机构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所领办创办的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的,不得在全国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撤销”。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按省及市县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省教育厅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经办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增加审核条件,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具体申请所需资料、申请受理单位、初审及审核确认单位等信息可登录省教育厅网站查看。( 记者陈蔚林 特约记者韩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