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吴平)4月5日是我国传统节日清明节,为认真做好大气污染和噪声防治工作,降低清明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东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7年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在清明节期间东方城区禁燃区域、全市公益性公墓及公墓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市内辖区,其他地区也要遵守相关规定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限

  2019年4月5日至4月7日期间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八所城区区域范围内为禁燃区。禁燃区范围指东至高速路、西至海边、南至工业园区五路、北至北黎河。

  (二)全市公益性公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公园、商场、广场、车站、码头、机场、文物保护单位、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单位、电力、通讯线路等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内。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四、禁燃区域外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五、法律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节日氛围。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在禁燃区域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