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符雄助 通讯员 王倩)海口男子邱某泽因拉客与他人发生口角,怀恨在心,便纠集朋友将对方打伤。

  2018年4月1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泽在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小城故事”店面门口处,因拉客一事与被害人于某发生口角。当日8时许,邱某泽伙同他人尾随于某至海口市美兰区国瑞城写字楼附近,邱某泽伙同他人使用拳头、U型锁殴打于某头部、手部等,邱某泽及其同伙准备逃离现场时被于某拦截,邱某泽及其同伙继续殴打于某,于某受伤倒地。邱某泽及同伙逃离现场。经鉴定,于某伤致形成左手第二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泽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于某的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邱某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泽故意侵害被害人于某的身体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邱某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责令被告人邱某泽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37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