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赵某明二十年间曾因盗窃五次入狱,2018年10月再次因盗窃被抓。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明盗窃罪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赵某明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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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某明在闲逛时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紫色本铃牌电动车,便趁周边无人将车推离,随后在隐蔽处接好电动车电源线将车骑走。同日,赵某明将该车骑到海口市龙华区秀英村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赵某明处缴获被盗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65元。

  据了解,这是赵某明第六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998年至今,赵某明多次出狱后再作案被捕。龙华区法院共计五次以盗窃罪对其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当庭认罪,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明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明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依法可从轻处罚情节;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龙华区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