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木清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记者邱肖帅 摄

  电费、水费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近日,多位家住在海口市白水塘路锦地翰城小区、昌茂水木清华小区的业主向海南日报客户端爆料称,其所在小区物业方面将公摊用电混入居民生活用电中,致使电价高于市场价格。业主质疑,物业方面以此为借口向业主多收电费。为此他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记者调查发现,昌茂水木清华小区在职能部门的协调下已经着手整改,8月1日将按规定实行新的电价,锦地翰城小区却面临着电路电表安装费用无人出资,无法整改的困境。

  业主投诉两物业公司:居民用电与公摊用电混收致电价过高

  锦地翰城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记者邱肖帅 摄

  “公摊用电应该另外收费,物业不应该混在一起收取,混在一起收,我用电越多损失就越大。”锦地翰城小区业主齐先生说,如果按照《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海南省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0.6083元/度(不满1千伏)或0.5883元/度(1千伏以上),不包含公摊用电;而该小区实行的电价属于物业代缴代收,统一对业主按照0.85元/度的价格收取,这其中包含公摊用电。齐先生说,按照现行价格,其每月的电费每度电要多交0.2417元,每月如果使用200度电,那么就要多缴纳48.34元,而夏天每个月的用电量远远超过了200度。齐先生说,反观一些不用电的闲置房则不需要缴纳公摊电费,照此计算,家中用电量越多其损失就越大。

  “我们小区电费更高,0.89/度,这夏天一到,电费高的吓人。”昌茂水木清华小区业主徐女士同样为高电价而苦恼,她介绍,该小区的电价也是实行的物业“包干制”,除了电梯电费需要另外缴纳外,其他的一切公摊用电均包含在了0.89/度中,她同样认为,小区公摊用电应该另外计算,居民生活用电按照海南省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0.6083元/度(不满1千伏)或0.5883元/度(1千伏以上)的价格收取。

  据了解,按照海口市发改委根据2018年8月公布的《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建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467号)(以下称《通知》)的规定,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经营者等须按抄表周期公示共用设施分摊电量、电费、损耗等,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那么,业主反映的这两家小区为什么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呢?

  两个物业公司面临同样问题,一家整改解决,另一家面临无资金困境

  锦地翰城小区业主电费缴费收据。记者邱肖帅 摄

  “我们在电价上没有赚钱,我们也希望供电部门把抄表入户的工作接管过去。”6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锦地翰城一期物业管理处,物业公司负责人冯经理介绍,他们是2016年1月入驻该小区,物业公司入驻时,小区就已经按照0.85/度的价格收取电费了。物业部门垫资从供电部门买电供业主使用,然后再根据业主使用电量收取费用。冯经理说,2018年《通知》下发后,他们也曾着手整改,但是因为小区老旧,公摊用电部分未安装专门电表,各业主家安装的是机械表,不符合电力部门要求。如果按照《通知》要求,落实“抄表到户”的规定必须重新安装智能电表,其费用每户大概需要缴纳3500至5000元。

  “这个小区大部分是’候鸟’,居住几个月就回北方了,他们觉得不划算,很多人不愿意交这个钱。”冯经理说,当时物业公司、物价局、物业协会也曾开会协调,提议动用房屋维修基金对小区用电线路及电表进行改造,但考虑一些小户型的房屋维修基金有限,以后一旦房屋需要维修将面临无钱可用的局面,为此房管部门否决了该提议。至于该如何解决目前的困局,冯经理表示他们也束手无策。

  “目前,我们已经着手整改,坚决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现在公摊计费的细节在制定中。”昌茂水木清华小区物业负责人黄经理针对业主徐女士反映的问题答复称,物业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已着手整改,从8月1日起,该小区将按照海南省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0.6083元/度(不满1千伏)或0.5883元/度(1千伏以上)的价格收取,而公摊用电的费用将另行计算,再向业主收取。

  物价局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对所需费用进行协商

  原海口市秀英区物价监督检查局在6月18日答复齐先生的文件中称,锦地翰城小区分为四期,其中一、三、四期属龙华区管辖,二期属秀英区管辖。今年1月以来,该局陆续接到小区业主通过海口市12345政府热线、网络问政信访信件、12358价格投诉等渠道投诉的电费问题。经调查,目前海口市区不仅老旧小区未实现抄表入户,大部分新建住宅小区也未实现供水、供电抄表入户,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锦地翰城二期B区于2014年开发建设,开发商建设时未对小区公共区域单独安装计量器具,2016年交付使用后,造成公共用水用电及损耗难以计算实际发生额,所以《通知》的有关规定很难落实。

  该局建议中称,物业公司目前正按《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既“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代收代交相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向供电部门申请抄表到户,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近期内将张贴告示。至于如何解决安装电表整改线路问题,该局建议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选派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明确水电收费模式、涉及水电线路改造和单独安装计量器具的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