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柯育超 特约记者 陈世清 通讯员 林馨钟玲)2018年11月5日9时许,当事人蔡某慰(男,25岁)驾驶一辆普通货车,沿海口市秀英区海屯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10KM+124米路段时,遇到当事人吴某梅(女,79岁)由西往东方向横过高速公路。蔡某慰避让不及,导致普通货车前保险杠碰撞吴某梅身体。随后,普通货车向右偏离,驶入道路右侧的草地中。本次事故造成吴某梅当场死亡。

  海口交警支队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分析后认为,本事故的发生原因有两点:一是由于吴某梅横穿高速公路;二是蔡某慰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因此认定,吴某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