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新闻10月25日电(王倩)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武、王某豪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被害人损失。据悉,两名被告人在2018年上半年流窜于海口,盗窃多家餐厅、报刊亭财物,高达十多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武伙同“黄某龙”、“陈某珺”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北京大厦一牛肉面店铺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元和平板电脑1台,后将盗得的电脑销赃。被告人李某武共分得人民币1800元。

  2018年1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武伙同“黄某龙”、“陈某珺”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香樟林风情街一餐馆内盗窃保险柜中现金人民币5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武分得人民币18000元。

  2018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武伙同“黄某龙”、“陈某珺”在海口市龙华区上邦百汇城某火锅店内盗窃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武分得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在2018年1月-5月,在海口市多家餐厅、报刊亭、水吧等地点盗窃十余起。

  2018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武伙同被告人王某豪在白沙门公园内的一家冰力十足冷饮店撬门盗窃店内卫生纸几包、椰子刀1把。被告人王某豪被民警当场抓获,从王某豪身上缴获椰子刀1把、螺丝刀1把、钳子1把。被告人王某豪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民警到在龙华区大兴路一旅店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武、王某豪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武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79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豪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25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豪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武,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武、王某豪自愿认罪,并坦白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被害人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