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每起案件对举报人的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12月6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鼓励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指出,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
奖励举报人应当同时符合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和证据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的;举报内容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这3个条件。
举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这3个范围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予以奖励。
而举报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执法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授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人进行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这5种情形不适用。
被举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相关标准的倍数计算奖励金额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三个等级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一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此外,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相关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办法》还规定,被举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相关标准的倍数计算奖励金额。被处管制、拘役的,按相关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5年(不含)以下有期徒刑的,按相关标准的三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5—10(不含)年有期徒刑的,按相关标准的四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10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相关标准的五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按相关标准的六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死刑的,按相关标准的七倍计算奖励金额。被举报者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刑期高者计算奖金,不累加奖励。
每起案件对举报人的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办法》明确,符合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这4种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被举报人因同一举报同时受到不同种类行政处罚,按奖金高者给予奖励,不累加奖励。被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奖励,原移送部门不再进行奖励。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每起案件对举报人的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办法》表示,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各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成立由3名以上有关人员组成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奖励金额等予以认定和审核。
此外,政府服务热线12345和全国12315平台统一受理全省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
据介绍,《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2019年11月25日)起30日以后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7月16日发布的《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琼府办〔2015〕118号)以及原海南省盐务局印发的《海南省盐务局盐政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