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资历证明;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12月6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将首批1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进行优化,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涉及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三、四类)许可,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药品经营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审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这14项改革事项。

  记者注意到,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这3项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

  同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括号内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标注类别,副本上类别后标注药品名称;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批准文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批准文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这8项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

  此外,办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资历证明;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