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2月28日电 (尹建军 田硕)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8日介绍,该省明晰“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用地制度的内涵、合理确定适用范围、明确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等内容,落实用地制度改革,以保障海南自贸区(港)产业项目落地,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有关问题的通知》,“只征不转”是指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根据法定权限征收为国有,或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依法安排用于相关项目使用,不需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占用市县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土地利用方式。

  “不征不转”是指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不予以征收,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以收回,也不转为建设用地,由相关权利人按照规定使用,土地用途仍按照原用途管理的土地利用方式。

  “只转不征”是指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不予以征收,仍保留农民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利用方式。

  《通知》合理确定“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的适用范围。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的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生态绿化用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可以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

  海南明确对下列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只转不征”的方式使用土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所需土地;符合该省相关规定安排作为征地安置留用地的土地;对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乡村振兴项目占用的农用地;符合国家规定及该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的土地。

  海南规定,不得通过“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规避农用地转用管理,损害农民权益,变相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