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2日获悉,日前,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卢某清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查,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卢某清(男,1958年生,海南省万宁市人)曾在自家园地,使用捕兽夹(山猪夹)捕获两只山猪并食用。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卢某清为抓捕野味以备春节食用,在自家槟榔园处投放老鼠夹,共捕获三只山老鼠和一只狸类动物,因发现时被捕动物已死亡并发臭均无法食用,卢某便将其丢弃在先天岭小河沟处。

  经鉴定,一只狸类动物为椰子狸,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两只山猪为野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犯罪嫌疑人卢某清在疫情时期,在未办理猎捕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