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张医芳
6月8日是世界海洋日,当天,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对一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据了解,2021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驾驶渔船从广西北海港出发,在琼州海峡附近海域捕捞作业。2022年1月17日17时许,李某驾驶渔船返航时被海口海警局美兰工作站查获,同时查获船上渔获物55591.54公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实施捕捞作业所使用的两张渔网为单船有袖(有翼)单囊拖网,其中一张单囊拖网的最小网目尺寸21mm,另一张单囊拖网的最小网目尺寸34mm,均小于有关部门关于此类渔网最小网目尺寸40mm的规定。经拍卖,上述渔获物得款79654.4元。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规定,实施非法捕捞,破坏了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造成不利影响。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涉案渔网予以销毁,渔获物变卖款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2022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禁止任何人在该海域和时段内,使用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进行捕捞作业。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抵制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