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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修刑法拟增“收礼罪” 量刑比受贿轻

A-A+2014年10月19日07:53法制晚报评论

  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上,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其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

  本次常委会会议将于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开。常委会将审议的法律草案(议案)还包括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反间谍法草案、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

  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等。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

  辩护。此前,在“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有专家曾透露,为打击官员“礼尚往来”,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或写入收受礼金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过去一直主张设立收受礼金罪。这次写入草案的收受礼金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该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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