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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干部经商欠债 190万元躲猫猫

A-A+2013年9月26日09:42国际旅游岛商报评论

 李达飞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 商报记者郭尚 摄 李达飞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 商报记者郭尚 摄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海口市工商局一名现职工商干部,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却置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违规参与经商,与他人签订货值190多万元的水泥买卖合同。收到货物后,该干部却与供货商玩起了“躲猫猫”,一再拖延拒付高达190多万元的水泥款。为规避责任,该名工商干部还涉嫌事后补签“授权委托书”,谎称自己只是受父亲委托与别人签订合同。商报记者就此调查中发现,多年前,这名工商干部就曾因违规参与经商受到过海口市工商局大会通报批评。

  工商干部签万吨水泥销售合同

  海口的林某某从事水泥批发业务,2011年初,通过朋友引荐,一名自称海口市工商局灵山工商所工商干部李达飞主动上门找到他,商谈购销水泥事宜,称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盈滨半岛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三期工程项目,需要大量水泥产品,请求林某某按需供货。

  通过交谈,林某某发现,李达飞确实为海口市工商系统一名现职干部。由于李达飞的工商干部、公务员身份,加上其提供的供货地址为一家实力强大的开发商所开发的项目,林某某对这笔合作生意非常感兴趣。遂与李达飞签订了一份水泥销售合同。

  2011年2月25日,林某某(供方)与李达飞(买方为盈滨半岛广西一家建筑公司海南公司四队“以下简称海南公司”,项目名称为三期工程)签订了一份《天涯水泥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林某某按买方施工需求,向其提供“天涯”牌水泥,其中,PC32.5(袋装)570元/吨;PO42.5(袋装)600元/吨;PC32.5(散装)560元/吨;PO42.5(散装)580元/吨;上述价格均为送货到工地的价格,若市场价格发生重大波动,波动在10元/吨以上(含10元/吨)时,双方协商调整价格,按调整后的新价格执行,如协商不一致,可以提前中止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3月31日。

  为规避责任,他上演“金蝉脱壳”

  然而,当林某某如约将水泥送到李达飞指定的工地后,李达飞自始至终没有向林某某支付一分钱的货款。

  2012年4月前后,眼看合同期满,自己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林某某多次找到李达飞索要货款,结果被告知,项目他已不做了。“我找他多次要钱,后来,他说项目现在不做了,由他父亲在做。”林某某称,当初是李达飞主动找他要货,签合同的也是李达飞本人,自己并不认识李达飞的父亲,自己之所以相信李达飞,愿意与其签合同,完全是因为对方的身份。可如今货供完了,李达飞玩起了这一招,令他始料不及。于是,他又试着向李达飞的父亲李某某要钱,并表示如果对方不付钱,他就会到海口工商局去讨个说法。

  “或是担心我去工商局反映情况,李达飞父亲表示自己认账。”据林某某反映,李达飞的父亲曾多次找他喝茶,并一再嘱咐不要到工商局反映问题,还承诺了还钱时间。为了“保险”起见,林某某要求李达飞的父亲出一份保证书。为此,李某某临时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承诺李达飞早前与林某某所签订的合同,属于自己授权行为。

  该委托书载明:“现授权委托我儿子李达飞全权代表我本海南分公司四队的《天涯水泥销售合同》,李达飞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我本人均承认其法律效力。”为体现委托书真实有效,签订日期也标明在李达飞与林某某签订合同之前。也就是说,这份“授权委托书”系在李达飞与林某某签订供销合同之后补签,当初签订合同时,李达飞确实是以其身份与林某某签订的购销合同。

  涉嫌违规参与经商并非首次

  一周之前,记者曾就此专程来到海口市工商局机场分局找李达飞了解情况。当天下午,虽然是上班时间,但李达飞并不在单位。当记者拨打李达飞电话表明身份,表示想向其核实一些情况时,李达飞称自己在外面有点事,回头再与记者联系。随后,记者将上述情况反映给了机场分局林局长。

  记者离开海口市工商局机场分局回海口的路上,李达飞给记者打来电话,对上述情况解释称,他只是替父亲代签了一份合同,具体经营活动是父亲在做。并表示会让他的父亲与记者联系,进一步作出解释。

  然而,一个星期过去了,李达飞及其父亲均没有与记者再次联系。就在发稿前一天,记者再次与李达飞联系,请他对此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但直至记者发稿,李达飞始终未予理会。

  而记者还了解到,李达飞涉嫌违规参与经商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多年以前,李达飞曾在原海口工商局金花工商所任职,期间,同样因为违规参与经商在全局大会上被通报批评。

  收货后不付款终被告上法庭

  记者调查中发现,2012年5月25日,广西一建筑公司海南公司与李某某(李达飞的父亲)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海南公司将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盈滨半岛美桃岭,工程名称为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三期工程项目的第22、23、24#楼分包给被告李某某施工,即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等,在确保缴纳有关税费和支付企业服务费的前提下自负盈亏。

  2012年12月18日,由李某某向林某某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本公司(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四队)从2011年2月23日至2012年4月30日,共收到林某某供应的天涯水泥:散装水泥3519.8吨,计1809575;袋装水泥420吨,计227760元,已付70000元,尚欠水泥款计1967335元。”该收货确认书上还明确载明“以上货款是送我四队工程建筑使用(海南公司)”。

  既然李某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又迟迟拒向林某某支付上述货款,今年1月5日,林某某向海口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水泥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林某某已依照合同约定供货,而李某某(授权委托人)没有依照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林某某主张李某某偿付货款1967335元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今年3月8日,海口秀英区法院判决李某某向林某某支付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林某某昨日向记者反映,即使是在法院判决之后,李达飞和其父亲仍然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迟迟不愿意向他返还应付货款。为此,他表示会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郭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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